淋巴肉瘤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医疗纠纷恶性肿瘤误诊为良性,导致出现转移 [复制链接]

1#

一、基本案情

年2月27日,患者裘某某入院,年2月28日CT检查报告书示:左侧乳腺囊性占位,考虑囊腺瘤,不排除恶变;双侧甲状腺低密度灶。2月29日行“左乳房切除+左腋淋巴结清除术”。年3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左乳腺囊内腺纤维瘤伴变性。年2月27日至年3月14日,患者在x总医院住院16天。

年10月19日,患者因“左乳腺包块术后1年余,发现肺、骨转移1月余”医院,入院后予唑来膦酸抗骨转移治疗,后于10月20日起行直线加速器放疗,过程顺利,双侧髋关节及腰部疼痛症状较前明显缓解,轻度消化道*副反应。患者约10月27日出现错语,交流障碍。11月3日MRI示左额叶异常信号影,结合病史考虑转移癌可能性大。

出院诊断:左乳腺叶状囊肉瘤术后肺、多发骨转移、脑转移IV期PS:3分,脑梗塞。年11月30日x医院病理会诊:(乳腺)低度恶性梭形细胞肿瘤,(肺穿刺)见恶性梭形细胞肿瘤,形态与乳腺原发肿瘤近似。年1月24日,裘某某死亡,死亡原因为左乳腺肿瘤。

二、患方观点

x总医院将问题的病历评为甲级病历,使其长时间无人审查,错过了对患者错误诊断的纠错时机,其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裘某某病情恶化,致其过早死亡,给裘某某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为维护周某某等三人的合法权益,故于年4月29日立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周某某等三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x总医院在本次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周某某等三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

四、过错分析

根据病历资料,裘某某因“左乳房包块”于x总医院行“左乳房切除+左腋淋巴结清除术”,术前CT不排除恶变,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家属若为恶性肿瘤,则有远期复发及转移可能。裘某某于年2月29日行“左乳房切除+左腋淋巴结清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乳腺囊内腺纤维瘤伴变性,后被诊断为乳腺叶状肿瘤;出院医嘱为不适随诊。

该类肿瘤无论良恶性均可复发,应告知患者术后定期复查,并跟踪随访,增加早期治疗的几率。乳腺叶状肿瘤,乳腺局部扩大切除仍为叶状肿瘤的主要治疗方式,辅助放化疗作用并不明显。裘某某存在乳腺叶状肿瘤,伴骨、肺等转移,此类肿瘤如发生远处转移预后极差,早期发现亦不能完全避免其复发或转移的发生。

五、庭审意见

根据年9月11日司法鉴定意见(参与度理论数值范围21%-40%),综合本案案情,x总医院应对因其医疗行为造成裘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30%。本院认定原告周某某等三人的损失为:

1、医疗费为17,.97元(1,.96元+.48元+1,.89元+元+5,.39元+9,.25元);2、关于护理费,护理天数为54天(16天+26天+1天+11天),护理费为6,.86元(42,元/年÷天×54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元(50元/天×54天);

4、营养费2,元(50元/天×54天),原告主张2,元,本院予以尊重;5、丧葬费32,.50元(64,元/年÷2);6、死亡赔偿金,元(37,元/年×19年);7、鉴定费15,元,上述款项共计,.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15,元为宜。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总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