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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职业病的正统与非正统吗,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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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与“非正统”

关于职业病,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因为工作而引起的疾病都算是职业病,比如长期站立引起的疾病、长期夜班引起的疾病、长期高强度工作引起的疾病等,其实并非无此。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也就是说,能否认定职业病,与劳动者长期工作的环境有关,只有在长期接触有害物质的工作环境中,患上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疾病才能算是职业病。同样是因为工作而引起的疾病,认定为职业病和非职业病,所能获得的待遇有哪些差别?这其实就是工伤和非工伤的差别。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和认定工伤一样,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单位支付,如果劳动能力鉴定评上伤残,依法获得伤残赔偿。非职业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单位只承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和社保,如果没有给员工参加医疗保险,员工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部分应当由单位承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0类职业病

一、尘肺病和呼吸系统疾病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尘肺病,如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等,以及过敏性肺炎、哮喘、过敏性肺炎等呼吸系统疾病。二、职业性皮肤病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皮肤病,如痤疮、溃疡、黑变病、接触性皮炎、白斑、化学性皮肤灼伤等。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等。四、职业病耳鼻喉口腔疾病因噪声引起的耳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等。五、职业性化学中毒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化学中毒,如铅中毒、汞中毒、锰中毒、铍病、二氧化碳中毒等。六、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冻伤、中暑、减压病、航空病、高原低氧环境引起的疾病、激光所致的眼损伤等。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放射性损伤,如放射性肿瘤、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等。八、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莱姆病、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患艾滋病等。九、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等。

十、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滑囊炎、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等。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一)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四)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劳动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义务,包括:

(一)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二)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

(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劳动者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对不能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加强管理,帮助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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